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社地方组织分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不设区的市(包括市辖区)三级。一般不在县建立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社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请上级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组织可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持本级社组织的工作。主委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也可由 主委委托一位副主委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社地方组织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在下届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产生为止。 |